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http.//ggzyjy.ansz.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12月2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EP-SZQT******
项目名称: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40万元/年
最高限价:240万元/年
采购需求:宿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服务采购,具体详见服务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一年,如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单位服务资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采购文件约定方式进行质疑。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信用宿州”
(******/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12月03日至 2024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 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范围内均可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系统会员端登录地址(网址:******:8111/TPBidder/memberLogin)交易平台登录处进行用户登记,登记为供应商后使用CA锁登录进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入系统—》招标公告列表—》筛选项目类型为“采购”—》选中相应项目公告—》点击“文件下载”下载获取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输入标段包编号,在关键字中搜索,找到需要投标的标段。(详细操作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投标单位操作手册7.1.40.5版本》),并请随时关注网站答疑澄清。(用户登记操作及审核联系电话:0557-******)
(2)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范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无法下载招标文件。
(3)潜在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开开标前等可能存在的高峰期。
售价: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2月24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供应商可通过登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szfront/)点击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观看开标直播。具体操作详见公告附件或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关于《宿州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视频及常见问题》的操作指南。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为 240万元/年的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互联大厦15 楼
联系方式: 张 工 05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有限公司
地 址: 宿州市光彩城D区47栋三层
联系方式: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 工
电 话: ******
4. 在线质疑
投标人如果对此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8111/TPBidder/memberLogin点击网上“质疑菜单”发起在线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