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车配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工程车配件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端制造产业园6号厂房、12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2024.11.13 |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购置生产设备消失模铸造自动生产线1条及v法铸造生产线1条,购置中频熔炼炉、成型机、抛光机、检测仪器等全系配套生产设备,本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2万吨工程车配件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营运期废水: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砀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满足砀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2)营运期废气:本项目模具发泡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真空浇注(消失模法、v法)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催化燃烧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限值要求;中频炉熔化、抛丸、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铸造填砂、落砂、砂处理、混砂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危废间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限值要求;涂腻子、腻子晾干、打磨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限值要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限值要求;**烟气(颗粒物)少量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限值要求。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噪声环境综合整治,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经处理后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职工生活垃圾、发泡边角料、布袋收集粉尘、废包材、废钢丸、废砂、不合格品、回炉料。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其余一般固废企业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化学品桶、废活性炭、漆渣、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纸板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及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