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经济开发区东创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2024.6.19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单位总投资80万元在砀山经济开发区东创产业园1号厂房投资建设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项目租赁闲置厂房约840m2,购置配套流延机等生产设备进行食品保鲜膜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的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营运期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砀山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营运期废气:本项目流延挤出废气通过在流延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表9企业边界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经处理后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分类收集后由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及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 相关文件:关于《砀山县辉鹏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食品保鲜膜生产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405-341321-04-01-505172)。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